连云港市临洪经济发展总公司诉连云港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撤销房产证案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1997)新行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武可星 单位:
这是一起历时较长的行政诉讼,由于当时建房的人或已不在人世或已调离,且又涉及行政、民事等多种法律关系,更增加了本案的复杂性。受诉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判决撤销被告市房管局发放给第三人闵某的房产证是正确的。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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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1997)新行初字第9号。
2.案由:要求撤销房产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连云港市临洪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临洪经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兴春连云港市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闵某,女,62岁,汉族,江苏省金湖县人,住新浦区。
委托代理人:郑某,民航连云港站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思明;代理审判员:丁汝成季锐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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