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不服龙岩市卫生局药品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行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伟光 单位:
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否则就不可能发生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判断一行为是否为行政违法行为,只能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方面来判定。本案涉及的抗癫胶囊、消石胶囊、炎得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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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1996)龙行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行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药品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郑某,代理站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廖格民龙岩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龙岩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赖卫东龙岩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谢仁江、林荣森,龙岩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玉海;审判员:张伟健;代理审判员:蓝大川。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柏生;代理审判员:刘伟光廖先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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