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某不服连城县卫生局医疗责任事故处理决定案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连城县造漆厂

连城县环保局

龙岩春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行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伟光 单位:
1.关于本案的性质问题。
本案被告连城县卫生局对该起医疗事故争议作出连卫(1996)63号处理决定,不但确定了连城县医院与原告巫某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形成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本案既涉及民事争议,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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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1996)连法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行终字第12号。
2.案由:不服医疗责任事故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巫某,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连城县造漆厂工人,住连城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连城县环保局干部,系巫某之夫。
被告(上诉人):连城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江发春龙岩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大鹏;审判员:杨义龙;代理审判员:陈纬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柏生;代理审判员:刘伟光廖先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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