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不服海安县教育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并请求赔偿案
案由:
违法司法罚款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靖江市多种经营管理局

南通明道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通行终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巍 单位:
国家为了完善和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实行师范生服务期制度。一般要求师范毕业生服务期为五年,未满服务期,跨地区、跨系统流动的应按实际教育成本收取全部培养费和相应违约金。这一制度有力地确保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本案正是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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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1997)海行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通行终字第58号。
2.案由:不服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并请求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殷某,女,26岁,汉族,海安县人,系靖江市斜桥中学教师,住靖江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孙某,靖江市多种经营管理局干部,系殷某之夫。
被告(被上诉人):海安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汪明南通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副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成瑞;审判员:张家传周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巍;审判员:王建平;代理审判员:王锡明
5.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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