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江苏省中医药研究所不服江苏省专利管理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中医院外科主任

南京太平律师事务所

南京法德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专利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立明 单位:
本案案情复杂,牵涉的当事人繁多,法律、法规交叉重叠。基于当事人是针对行政处理决定提起的诉讼,当然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因为案件主要涉及《专利法》与《行政诉讼法》两方面,所以应从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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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宁行初字第1号。
2.案由:不服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1938年12月生,汉族,江苏省中医院外科主任医师,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张有生南京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玉清南京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中医药研究所(以下简称省中研所)。
法定代表人:韩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所名誉所长。
委托代理人:奚某,江苏省专利事务所副所长。
被告:江苏省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专利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局法政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穆某,该局法政处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向阳;审判员:李俐;代理审判员:卢山
6.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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