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亚集团出租汽车公司不服上海市闵行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责令停止处置公司资产通知案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7)闵行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国祥 单位:
被告作为政府主管国有、集体资产的职能部门,对区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资产产权的转让交易等情况负有法定监管职责,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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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7)闵行初字第7号。
2.案由:不服责令停止处置资产通知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新亚集团出租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松为上海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厉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某,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厉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某,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洪昌;代理审判员:金梅玲蔡云
6.审结时间:19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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