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曼克电气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罚款及追缴税款案
案由:
逃避追缴欠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行初字第0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方玲 单位: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即原告1 994年度未依法申报增值税,其43张未经审核的进项发票税额能否抵扣;原告1995年度调增地产地销、减少一般销售及将销售收入挂“预收货款”未申报纳税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数额是否准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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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行初字第003号。
2.案由:不服罚款及追缴税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深圳金曼克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财务顾问。
委托代理人:邹乃馨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莫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明某、吕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方玲;审判员:张小妮;代理审判员:马龙
6.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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