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不服上海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客运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闸北区兰娣出租服务社

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

上海钢铁运输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二中行终字第1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国生 单位:
本案原告宋某对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将原告的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吊销其准营证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这个关键问题上。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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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6)黄行初字第3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二中行终字第115号。
2.案由:不服客运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宋某,女,1962年3月1日生,汉族,上海市闸北区兰娣出租服务社业主,住上海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冰牧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袁某,上海钢铁运输公司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共客运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处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某、朱某1,该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生;审判员:周奇;代理审判员:朱亚辉。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锡青;代理审判员:王锦萍殷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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