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建阳市第二轻工业局罚款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1997)潭行初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希星 单位:
本案的案情并不很复杂,但争议的问题颇多,影响面较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被告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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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1997)潭行初字第01号。
2.案由:不服罚款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建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平华、游富华,南平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阳市第二轻工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敬生;审判员:陈宣斌许小兰
6.审结时间:19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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