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木材公司不服镇江市多种经营管理局林业行政处罚及扣押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镇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汤流 单位:
本案中关键问题有三点:
1.原告补办的15立方米出省木材运输证是否为合法有效证件。这是认定该14.78立方米木材是否超方和可否处罚的重要证据。从本案中的两份运输证件看,第一份100立方米的运输证为原告在木材被扣押后的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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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1996)镇京行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镇行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及扣押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吉林省梅河口市木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徐祥镇江市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业务科长。
被告(上诉人):镇江市多种经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曹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薛国荣镇江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镇江市林政资源检疫站站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载俊;审判员:于文徐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鞠世华;审判员:汤流张春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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