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0个农户请求涟源市茅塘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1997)涟行初字第33号~18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毅 单位:
1.关于本案为民事赔偿诉讼还是行政赔偿诉讼。被告提出,本案是民事买卖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于法无据。关于本案为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存在不同认识。民法和行政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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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1997)涟行初字第33号~1802号。
2.案由: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1、刘某、周某1、刘某1等1 770个农户(简称农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某2,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委托代理人:肖旭东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源市茅塘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镇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茅塘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谭细军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心捌;审判员:曾德洪李平宁
6.审结时间:19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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