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被控徇私舞弊宣告无罪案 罪刑法定原则
案由:
商检徇私舞弊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平乐县看守所

平乐县律师事务所

平乐县政法委

平乐县律师事务所

荔浦县公安局

荔浦县天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桂地刑终字第1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宪戊 单位: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宣告王某、许某、黄某无罪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结论是正确的。从本案看,认定王某、许某、黄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如何运用法律,特别是在新老法律的交替中如何正确地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还是...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1997)平刑初字第063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桂地刑终字第131号。
2.案由:王某等徇私舞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克、代理检察员严红星。
被告人:王某,男,41岁,瑶族,广西平乐县人,系平乐县看守所副所长。1997年5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7月22日经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邹运期平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34岁,汉族,广西平乐县人,系平乐县政法委司机(合同制工人)。1997年5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7月29日经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刘可智平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45岁,汉族,广西荔浦县人,系荔浦县公安局副局长。1997年5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7月2日经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黄柳先荔浦县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政瑶,荔浦县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春霆;审判员:林健壮刘建隆。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卿熙旭;审判员:文玉祥曾宪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