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聚众持械劫狱、窝藏、私藏枪支弹药、销赃案 溯及力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7)柳铁中刑初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幸福 单位:
此案检察院按照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第九十六条进行起诉,指控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聚众劫狱的反革命罪。此案在审判时,1997年《刑法》正式施行,按照新《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行为人适用的法律应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究竟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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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7)柳铁中刑初字第31号。
2.案由:李某等聚众劫狱,范某、覃某1窝藏、周某私藏枪支、弹药、销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黄民政、刘铁,代理检察员韦多、强安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男,32岁,汉族,广西兴安县人,系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警。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向子贤柳州市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某1、吕某,女,27岁,汉族,湖北省枝江县人,无职业。1997年3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炳田柳州市孺子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绰号“胡汉三”、“阿三”,男,26岁,汉族,广西宾阳人,无职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7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法雄柳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绰号“敏鬼”、“小敏”,男,32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县人,无职业。因犯诈骗罪,于198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1997年3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建中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绰号“周弟”,男,37岁,汉族,广西贵港市人,个体户。1997年5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又名“小青”,女,22岁,汉族,广西容县人,无职业。1997年3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唐照光柳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传金,柳州市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绰号“阿柳”,男,36岁,瑶族,广西金秀县人,个体户。1997年3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小星柳州市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某,又名“阿英”,女,28岁,汉族,广西容县人,个体户。1997年3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汉秋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女,26岁,汉族,广西平南县人,个体户。1997年3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路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又名“阿伟”,男,27岁,壮族,广西象州县人,个体户。1997年3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定中柳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又名“阿玲”,女,30岁,汉族,广西平南县人,个体户。1997年3月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车声震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女,26岁,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工人。1997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秀价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某1,男,34岁,壮族,广西柳江县人,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1997年3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梁仲春柳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春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韦龙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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