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刑法因果关系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211号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晋 单位:
认定本案行为人王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关键有以下两点:
1.玩忽职守的行为同重大损失结果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来说,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应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玩忽职守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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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都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雅中法刑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211号。
2.案由:王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检察员杨跃明、赵学东。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50岁,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原任雅州宾馆总经理。1996年11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巫英安四川省雅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熊春。四川省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德洋四川省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用钜,四川省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晋;审判员:赖贤辉钱怡。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兴土;审判员:张守清朱长全张志鸿钟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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