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玩忽职守、受贿案 自首、立功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桂刑经上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幸福 单位:
此案一审判决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法》,二审判决时,适用的是1997年《刑法》,正处在新旧刑法交替衔接适用时期。二审法院依照新法第十二条规定,考虑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法是正确的。二审法院认定谭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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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7)柳铁中刑初字第1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桂刑经上字第21号。
2.案由:谭某玩忽职守、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黄民政,代理检察员钟华、周琴台。
被告人(上诉人):谭某,男,51岁,汉族,湖南省湘乡县人,大专文化,捕前系柳州铁路局物资工业处处长(正处级)。1996年7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永宪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林云开广西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伟宜;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玉萍。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建嘉;审判员:李天侃;代理审判员:黄志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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