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抢劫、盗窃案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刑二终字第2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兆龙 单位:
本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各行为人分别定罪并根据具体情节及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危害后果、悔罪态度予以量刑是正确的。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在城郊结合部的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是多发案件。本案中各行为人结伙犯罪,作案地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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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刑初字第67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刑二终字第214号。
2.案由:刘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抢劫、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崔庆林。
被告人:吴某,男,26岁,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1996年9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25岁,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1996年9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申某,男,24岁,汉族,云南省东川市人。1996年9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付某,男,26岁,汉族,云南省东川市人。1996年9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26岁,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人。1996年9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何金容昆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军;代理审判员:张兆龙刀文兵。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兴华;代理审判员:黄为华吕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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