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案由: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工业信贷科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工业信贷科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刑终字第3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郁亮 单位: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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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7)黄刑初字第41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刑终字第331号。
2.案由:曹某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为民。
被告人(上诉人):曹某,女,35岁,汉族,江苏省吴锡市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工业信贷科信贷员。1997年7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震方王新华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54岁,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工业信贷科副科长。1996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乔志华;人民陪审员:朱悟非卢月棋。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肖华;审判员:张佩佩;代理审判员:吴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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