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案由: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1997)株法刑初字第2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慧勇 单位:
本案所定罪名是修订《刑法》增加的罪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定性是正确的。
首先,根据1979年《中华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1997)株法刑初字第230号。
2.案由:李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连山、李奕。
被告人:李某,男,34岁,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1997年11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清安湖南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贵斌;审判员:周晓玲唐以红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