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伪造金融票证、票据诈骗案
案由:
金融凭证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刑二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邓林 单位:
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对外贸易的日益增长,金融票据作为可以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已经越来越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尤其是我国金融领域的深化改革,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使票据在经济生活中占有十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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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刑初字第198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刑二终字第11号。
2.案由:杨某等伪造金融票证、票据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端。
被告人:杨某,男,33岁,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海南涉外旅业发展公司董事长。1988年4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1996年8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龚小兵南京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艾某(上诉人),女,36岁,汉族,江苏省江宁县人,南京兴贯贸易中心总经理。1996年8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景岚南京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智南京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钱智谢满林南京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上诉人),男,33岁,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南京洪钢实业有限公司经理。1996年8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殷振武南京大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林;审判员:夏冰;代理审判员:何立龙。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韬;审判员:徐国英;代理审判员:阚少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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