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1997)刑初字第2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林芳 单位: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有两点感触比较深刻。
1.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应增强执法意识,严格执法,认真执法。从本案的情况看,二行为人在公司登记过程中,提供给审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只是虚开发票和储蓄存单的复印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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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1997)刑初字第217号。
2.案由:孙某等虚报注册资本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仲兴。
被告人:孙某,男,27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1997年4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兆兴剡城律师事务所(浙江嵊州)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24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过学超三维律师事务所(浙江嵊州)律师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刘林芳;人民陪审员:宋亦松钱菊夫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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