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1997)刑初字第217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仲兴。
被告人:孙某,男,27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1997年4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兆兴,剡城律师事务所(浙江嵊州)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24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农民。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过学超,三维律师事务所(浙江嵊州)律师工作者。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刘林芳;人民陪审员:宋亦松、钱菊夫。
(二)诉辩主张
1.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某、朱某采用绍兴县平水供销社的空头销售发票虚开货物价值70万元及变造2张定活两便储蓄存单计30万元等手段,骗取嵊州市审计事务所、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信任,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了嵊州市汇丰副食品有限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朱某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在申报公司登记时连同货物和现金共有35万元的资本。
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朱某于1997年4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事实和证据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某、朱某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向绍兴县平水供销社讨来2张空白销售发票,然后虚开了汇丰副食品有限公司向平水供销社购进货物70余万元的进货发票。另外,二被告人又将2张面额分别为100元和200元的嵊州市城市信用社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变造成面额分别为10万元和20万元。然后,用上述虚开的进货发票和变造过的储蓄存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取得了公司登记,成立了嵊州市汇丰副食品有限公司。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1997年4月7日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嵊州市汇丰副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孙某,成立日期1996年12月23日。
2.虚开的绍兴县平水供销社销售发票2张,购货单位为嵊州市汇丰副食品有限公司,购货总额为720079元。
3.绍兴县平水供销社证明,上述2张销售发票的票内经济业务均不属实。
4.嵊州市城市信用社定活两便储蓄存单2张,实际面额合计为300元。另外,通过变造过的存单2张,面额合计为30万元。
5.二被告人对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6.其他证据均收集在卷。
(四)判案理由
被告人孙某、朱某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明知自己不具备申办公司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在自己没有足够资本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为了申请公司登记,便使用虚假的进货发票、储蓄存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嵊州市审计师事务所和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了公司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二被告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申报公司时已有35万元资本的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朱某属投案自首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认定。
(五)定案结论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孙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朱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六)解说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有两点感触比较深刻。
1.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应增强执法意识,严格执法,认真执法。从本案的情况看,二行为人在公司登记过程中,提供给审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只是虚开发票和储蓄存单的复印件,而不是原件。公司登记管理部门仅凭几张复印件,便顺利地批出了营业执照,这不难看出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而叫有关部门在公司登记过程中放宽政策、放宽条件,这样便使得公司遍地开花。有段时间,什么事业单位也办公司,行政单位也办起了公司,这些单位办的公司中,有多少公司是具有注册资本的资金数额呢?所以,我们认为,我们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增加法制意识,必须认真执法,必须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来批办营业执照。
2.第二点感触比较深的是,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后,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又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修订放进了《刑法》。这说明国家已经清楚地看到了在公司登记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用刑罚的手段来惩处在公司登记环节中的犯罪行为。这样必然会更有力地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有力地维护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刘林芳)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91 - 19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