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挪用单位资金、行贿案
案由:
单位行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甬刑终字第1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宏伟 单位: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以挪用单位资金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是完全正确的。
行为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巨额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单位资金罪的构成要件。陈某身为宁波引发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为了在企业转制过程中达到个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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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1997)鄞刑初字第297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甬刑终字第181号。
2.案由:陈某挪用单位资金、行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忠杰、王巨龙。
被告人:陈某,男,46岁,汉族,浙江省鄞县人,中共十四大代表,原系宁波市鄞县邱隘镇邱二村党委书记、宁波引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1997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郑传本刘同乐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鹏飞;审判员:周影朱静飞。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岳;代理审判员:陈峰王海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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