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乌中刑终字第1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莉 单位: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对张某的行为定性,张某的行为究竟是构成(间接)故意伤害罪还是(过于自信)过失重伤罪。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间接故意伤害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伤害在行为的结果上都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事实,二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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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7)天刑初字第97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乌中刑终字第184号。
2.案由:张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某1,女,汉族,29岁,河南省开封市人,无职业。
一审委托代理人:徐海鹏新疆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女,64岁,上海市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一师机关门诊部退休护士。1996年11月1日因本案逮捕。
一审辩护人:欧阳旭章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赵子明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有陆,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军;审判员:吕展;代理审判员:陈中。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大庆;代理审判员:陈敏郑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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