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侮辱、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刑终字第2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虎 单位:
1.刘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所谓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刘某、杨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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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1997)晋刑初字第69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刑终字第222号。
2.案由:刘某等侮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延松、杨晋昆。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女,29岁,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农民,系婧女歌舞厅主要负责人。1997年5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1,女,29岁,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1997年4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季国光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陆家棣李旭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阮虹;审判员:张文艺晋永云。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晖;代理审判员:方虎陈国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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