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7)刑抗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卢政峰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区分盗窃罪和侵占(遗忘物)罪。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占(遗忘物)罪,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拒不返还的行为。要认定侵占遗忘物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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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沈阳铁路运输法院(1997)沈刑初字第34号。
二审裁定书: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7)刑抗字第17号。
2.案由:太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黄黎光、代理检察员王镭。
被告人:太某,男,22岁,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无职业。1997年2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春滢。沈阳圣华律师事务所
4.审级:二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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