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被控侵占宣告无罪案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焦法刑终字第1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尚国忠 单位:
本案所争议的问题有两个:(1)本案如何定性。付某虽为清化镇二组小组长,但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不成贪污罪主体,因而就不能定为贪污罪。(2)数额如何认定。本案行为人从粮食局挂面厂提取现金共1.8万元是事实,但其中1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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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1997)博刑初字第6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焦法刑终字第137号。
2.案由:付某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长利、梁红涛、尚岩。
被告人:付某,曾用名付某1,男,58岁,汉族,博爱县人。因涉嫌贪污于1997年3月12日由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王振中博爱县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夏蕊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尚国忠;审判员:王红霞邱敬堂。
二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惠芳;审判员:张爱国常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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