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博爱县寨豁乡南田院村支部

博爱天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1997)博刑初字第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维臣 单位:
本案争议的问题为行为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边远山村由于受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发展矿业生产成为其致富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合法或依法生产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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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1997)博刑初字第81号。
2.案由: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红胜、王新若。
被告人:王某,男,41岁,汉族,农民,博爱县寨豁乡南田院村支部书记。
辩护人:李明辉博爱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维臣;审判员:邱敬堂聂嵘
6.审判时间:199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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