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破坏名胜古迹案
案由: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997)杭刑初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鲁颜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廖某的犯罪行为的定性上,即行为人的行为是一般的毁坏林木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调整;还是属破坏名胜古迹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调整,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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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997)杭刑初字第36号。
2.案由:廖某破坏名胜古迹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健平。
被告人:廖某,男,60岁,汉族,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人,农民。
辩护人:肖正华福建省龙岩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谷辉;人民陪审员:梁玉梅曾富玉
6.审结时间:19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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