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龙岩市佳丽纺织装饰用品公司财务部

福建省龙岩岩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刑终字第6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斌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本案中,行为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682.50元。案发后尚有150682.50元未归还。对于已归还的部分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一、二审法院是一致的。但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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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刑初字第0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刑终字第605号。
2.案由:张某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龙岩分院,检察员陈炳旺。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73年7月26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原系龙岩市佳丽纺织装饰用品公司财务部会计。1995年6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赵锡龙福建省龙岩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国长,福建省龙岩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庆泉;代理审判员:陈斌游志标。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卫里;审判员:林英华;代理审判员:赖学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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