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故意杀人、流氓、窝藏案 证据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汝州市尚庄乡于庄村

汝州老字号律师事务所

汝州市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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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豫刑一终字第2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海松 单位:
本案在处理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判定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的真实性。本案在侦查和起诉阶段证人提供的证言是于某开枪打死了于某1。但在开庭审理时,证人于某3、王某(于某3妹夫)突然提出于某开枪系于某2教唆所致,并且于某也作了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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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平刑初字第14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豫刑一终字第215号。
2.案由:于某等故意杀人、流氓、窝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文杰、代理检察员华凯。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男,39岁,汉族,汝州市农民,系被害人于某1之夫。
委托代理人:杨世杰汝州老字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于某,男,29岁,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汝州市机械厂工人。1993年12月21日因犯流氓罪被免予起诉。199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张继武武振强汝州老字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于某2,男,34岁,汉族,汝州市农民。1984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6月28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谢景红汝州老字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男,41岁,汉族,汝州市人,汝州市新华书店工人。1996年12月5日因本案被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海松;审判员:梁玉科;代理审判员:马骏。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宗洲;审判员:赵同福曹发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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