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郴州地区法律顾问处

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郴中刑再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邝田生 单位:
本案属公安机关尚未侦破的疑案。对于这类案件,我们一定要正确分析、采用证据和正确适用处理原则。
本案的关键是要正确分析和采用证据,然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处理。死者黄某系被鸟铳击伤后又被刀砍伤头部致死,死后第三天才在黄家寨山上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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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1985)法刑初字第102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6)刑一上字第21号。
再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郴中刑再终字第1号。
2.案由:谭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中均。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谭某,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1985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已刑满释放。
一、二审辩护人:李萼昭,郴州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陈社招,郴州地区法律顾问处兼职律师。
再审辩护人:何先绪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先觉;审判员:宋信用;代理审判员:王隆准。
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毅辉;审判员:郭华孙纯福。
再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文;审判员:李选仁黄兆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6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86年4月24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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