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终刑字第0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艺丽 单位: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林某贪污证据不足。对本案的证据的认定有两种相反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德化县糖烟酒公司于1991年2月8日向外地出售一批剑南春酒,该公司的张某某、郭某某证实收回货款19728元交给被告人。被告人又伪造两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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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1996)德刑初字第101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终刑字第045号。
2.案由:林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45岁,永春县人,汉族,原任德化县糖烟酒公司经理,住德化县。
一审辩护人:陈荣明泉州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万海龙泉州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胜;审判员:苏玉余;代理审判员:李立新。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振基;审判员:潘丰源;代理审判员:连晓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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