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控包庇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窝藏、包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金中刑终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明 单位:
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是正确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对证据如何正确收集、甄别、认定及采用。为什么对同一证人的证言,公诉机关认为确实、可信,而审判机关却认为自相矛盾、互相矛盾、反复变化、波动很大,不能作合理解释或排除,是不...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6)婺刑初字第481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金中刑终字第29号。
2.案由:王某包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8岁,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系浙江金华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1996年6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朱华荣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洪武浙江金华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程洪武浙江金华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根良,浙江金华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明;审判员:于建华冯志坚。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钦良;审判员:朱伟洲;代理审判员:朱为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