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玩忽职守案 抗诉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任琼海商业综合公司

琼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刑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杰 单位:
本案一、二审在认定事实及证据方面是一致的。但二审定案结论与一审迥然不同。二审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因为其所为符合刑法中犯罪的实质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根据1979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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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1996)琼海刑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刑终字第5号。
2.案由:周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宏深。
被告人:周某,男,46岁,汉族,海南琼海市人,原任琼海商业综合公司经理。1995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文海丹琼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家育;审判员:冯卿伍书兰。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波;代理审判员:吴健明伍中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2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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