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二审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服装工业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

兴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刑终字第2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东林 单位:
本案中陈某从一审认定有罪到二审宣告无罪,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犯罪,过去一些滥用职权的行为乃至一些徇私舞弊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按玩忽职守罪处理,致使玩忽职守罪范围过大,不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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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1997)青刑初字第348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刑终字第256号。
2.案由:陈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毅、杨聪。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46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系成都服装工业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副经理兼一部经理。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张俊华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洁;审判员:曾晓榕;代理审判员:罗明。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宗福;审判员:代运贵;代理审判员:李加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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