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广州流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楼宇按揭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00)从法民初字第3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肖少珍 单位:
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是楼宇按揭合同法律关系其中之一环。楼宇按揭合同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买人先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楼款后,余款通过申请银行贷款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并以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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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00)从法民初字第394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女,23岁。
被告:广州流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原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
第三人:广州市保税区汇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骏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铁锋;代理审判员:肖少珍李耀文
6.审结时间:20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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