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等诉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居委会第六居民小组案 征地补偿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1)龙新民初字第5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平 单位: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原告虽系被告的村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从1997年起原告曾向被告及有关职能部门主张要求承包责任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原告向被告要求承包责任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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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1)龙新民初字第517号。
2.案由:征地补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邱某,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刘某,女,199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理人:邱某,系刘某之母。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居委会第六居民小组(以下简称西安第六组),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魏某,组长。
诉讼代理人:陈杰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勇明;审判员:林演芝;代理审判员:陈淑玲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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