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庄某案 借款合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民初字第0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志荣 单位: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但处理起来却颇费周折。
1.关于管辖权问题。
原告吴某起诉时,将被告庄某的住址写为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镇梅山大石脚新村79号,附有被告的身份证影印件。经查,该址确系被告在晋江市的住所,但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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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民初字第05—3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51岁,住澳门。
诉讼代理人:许某,男,40岁,住泉州市鲤城区。
诉讼代理人:张建农福建泉州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澳门颁发的号码NXX/XXXXXX/4的身份证的持有者,立案住址为福建省晋江市。
诉讼代理人:吴旭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志荣;审判员:郭建华陈鹏腾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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