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徐某案 借款合同、约定违约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连民终字第5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伟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0000元是否应予支持,存在三种观点:
观点一:原、被告双方虽在协议书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即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已按协议书履行了协议中7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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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区人民法院(2001)港民初字第14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连民终字第580号。
2.案由:欠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连云港医药采购供应站工人,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戴启家江苏连云港恒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胡维敏江苏连云港恒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寒松江苏连云港恒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徐某,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徐某1,系被告徐某之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孙伟。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卫华;审判员:张向前;代理审判员:李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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