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等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雅安地区分公司名山县办事处案 人身保险合同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雅民终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崇荣 单位:
本案是一起颇有争议的新类型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是否具有免责情形,应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这三个方面。看似一起简单的人寿保险索赔纠纷案,但作者在参与审理该案后,却深感案情的复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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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1)名民初字第0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雅民终字第68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彭某,女,生于1969年2月15日,汉族,农民,住名山县。
原告(被上诉人):施某,女,生于1988年9月22日,学生,系被保险人施某2之女,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彭某,系施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某,人民银行干部。
原告(被上诉人):名山县长城节能产品厂(以下简称长城节能厂)。
法定代表人:施某1,厂长。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雅安地区分公司名山县办事处(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名山办事处)。
负责人:饶某。
诉讼代理人:刘路玲四川雅安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浩四川雅安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同忠;审判员:彭雁张崇荣。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刚;审判员:李时友邓雅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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