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诉上海原水工程公司案 财产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9)宝民初字第36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国新 单位:
本案的诱因虽系一水管从原告房屋下通过,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但确蕴涵丰富的法律关系,涉及地役权、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
1.本案所涉及的权利。
(1)公共地役权。被告原水公司所施工之水管从原告房屋下穿越涉及了公共地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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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9)宝民初字第3635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1935年3月13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朱某1,男,1964年5月10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诉讼代理人:申某,女,1967年5月3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诉讼代理人:邬青莲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原水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红旗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史纪宽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新;审判员:吴晓陈立照
6.审结时间:200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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