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松加油站诉上海沪工电焊机制造有限公司案 物件致财产损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

上海青松加油站

上海市佳莱律师事务所

上海沪工电焊机制造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1)青民初字第9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海华 单位:
这是一起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在本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本起财产损害赔偿属何种损害赔偿,二是本案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三是本案损害赔偿的金额及责任承担。
1.本起财产损害赔偿属何种损害赔偿。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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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1)青民初字第933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青松加油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塘郁村3队。
法定代表人:史某,站长。
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龚某,上海青松加油站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沪工电焊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路7177号。
法定代表人:舒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邹佳莱上海市佳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沪工电焊机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伟;审判员:韩燕;代理审判员:杨海华
6.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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