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中国工商银行泸州市分行泸县支行案 财产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5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葛良美 单位: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储蓄机构在办理提前支取存款业务中所负的审查义务属一般注意义务还是严格注意义务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执行意见规定,储蓄机构在办理提前支取存款业务中负有以下审查义务:对存款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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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1)龙马民初字第117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595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女,1964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诉讼代理人:邓学强四川泸州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桦四川泸州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泸州市分行泸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支行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唐某,该支行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郭春华。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柳飏;审判员:代秀月;代理审判员:涂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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