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上海太平洋织造总厂案 延付住房公积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太平洋织造总厂

上海华东木器厂

上海市宏贵律师事务所

上海华东木器厂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民终字第6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菊丽 单位:
本案是由于单位延误为职工交纳公积金而引起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单位延误交纳职工的公积金,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因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计算方式。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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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0)卢民初字第212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民终字第626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又名张某1),女,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上海太平洋织造总厂下岗职工。
原告(被上诉人):姜某,男,1957年2月23日生,汉族,上海华东木器厂工作人员。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建伟上海市宏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胡某,上海华东木器厂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上海太平洋织造总厂。
法定代表人:姚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该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1,该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二审):朱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靖宇;代理审判员:李菊丽徐秀娣。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福民;代理审判员:马丽单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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