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诉宰某等案 侵害经营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新民终字第1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3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鑫涛 单位:
1.被告宰某、周某在原告百货大楼停放遗体及在门口扯横幅、挂遗像、放花圈的行为是否对百货大楼的经营权构成侵害。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宰某、周某作为法定的扶养、赡养人,均有妥善安置周某1遗体的义务。但他们却在周某1死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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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华民初字第546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新民终字第156号。
2.案由:侵害经营权、售后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大楼),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9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董玉南新乡诤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荣现新乡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宰某,女,51岁,汉族,新乡市第五塑料厂退休工人,住新乡市。
诉讼代理人:徐玉光北京徐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明平北京徐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周某,男,28岁,汉族,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职工,住新乡市。
诉讼代理人:李家有新乡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尚志军新乡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卫平;审判员:陈红妹牛记成蒋东义李新伟。
二审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世伟;审判员:李荣军朱德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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