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等诉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案 人身损害赔偿、安全保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河南省商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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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源鑫律师事务所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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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泰民终字第7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国锋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旅游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案件发生后经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此案二审判决后,既为当事人双方所接受(被告泰山管委在较短时间内即履行了赔偿义务),又为法学界和司法界所肯定。分析此案二审判决的成果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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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1999)泰山民初字第24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泰民终字第75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田某,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居民,住商丘市。
法定代理人:田某1,河南省商丘市私营业主,系田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徐某,河南省商丘市私营业主,系田某之母。
原告(上诉人):田某1,1948年11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私营业主,住商丘市。
原告(上诉人):徐某,女,1948年3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私营业主,住商丘市。
共同诉讼代理人:魏灿山东源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管委)。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马玉林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海军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绍秋;审判员:侯存新林荣岱。
二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焦和顺;审判员:张岩张广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13日(经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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