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诉娄某1等案 学生伤害事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筠溪完全小学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

绍兴市越城区幼山小学

浙江绍兴天平律师事务所

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民终字第8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哲宇 单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发生致人损害事件已屡见不鲜,双方监护人也能通过非讼途径妥善解决,但现今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的增强,该类案件诉至法院也逐年增加,特别是类似本案损害后果较重、索赔额较大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也时有处理。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1)越民初字第1980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民终字第82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娄某,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筠溪完全小学学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理人:娄某2,系娄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欣超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国圣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娄某1,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绍兴市越城区幼山小学学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理人:娄某3,系娄某1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伟民,浙江绍兴天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筠溪完全小学(以下简称筠溪完小)。
法定代表人:劳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建龙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骆某,该校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蒋震锋。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刘景群;代理审判员:陈哲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