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厂西门小学案 学生伤害事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小学

北京市太平法律事务所

北京市太平法律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三维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民初字第30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军 单位:
本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是未成年人在校离校期间引发诉讼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九龄儿童从学校出走,二年时间流浪全国十几个省市,监护人在找到离家孩子后起诉学校赔偿,通过此案对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负有何种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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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民初字第308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小学学生(现未上学),住本市海淀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陈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陈某1,系陈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吕良,北京市太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王芳,北京市太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小学。
法定代表人:杨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董尚润,北京市海淀区三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军;人民陪审员:任杰谢志东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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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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