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青海省医学院附属医院案 医疗损害赔偿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青民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应学 单位:
1.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现行诉讼法只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但缺少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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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民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青民终字第18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林业局干部,住青海省西宁市。
诉讼代理人:沙某,系陈某之夫。
诉讼代理人:陈志华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青医附院),住所地:西宁市同仁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柏某,该院妇产科主任。
诉讼代理人:李海宁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重新;审判员:马汝慧樊又红。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祁得春;代理审判员:巨邦国王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2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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