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如皋文峰大世界案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通中民终字第10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专 单位:
本案虽由商品质量纠纷引起,却不是消费者权益纠纷,而是一起与消费有关的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如下三个问题:
1.消费者所患疾病与纠纷有没有因果关系。
顾客与商场人员争吵几句,一般是不会有什么后遗症的,这也是如皋文峰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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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0)皋民初字第4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通中民终字第1079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工人,住如皋市。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原告之夫。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建华南通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徐名栋南通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如皋文峰大世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海阳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朱某,如皋文峰大世界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建群南通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玮;代理审判员:赵剑波朱秀梅。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洪珍;代理审判员:徐锦平姜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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