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诉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驻海口办事处等案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海南省包装工业公司

海南润讯传呼有限公司

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2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经宁 单位:
本案在审理中涉及的焦点问题即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无法确定,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应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加害人,即抛物者。文某被空中坠落物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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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570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20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文某,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人,住海南省琼山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海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驻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一审):谭某,主任。
法定代表人(二审):吴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立亚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职工,住海口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某1,海南省包装工业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莫某,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海南润讯传呼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口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林复扬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国英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军;代理审判员:吴强;人民陪审员:黄在兴。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曙光;审判员:蔡红曼李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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